让每一项立法真正管用 ——省人大常委会出实招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9.11.2016  13:04

  从今年起,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的法规草案被“瘦身”,有的草案删减分量超二分之一;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被列入全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题讨论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9月25日,《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初审……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实招,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9月份召开的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甘肃立法工作中的系列做法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与会同行的高度肯定。

针对照抄照搬重复上位法的弊病,法规草案在人大审议过程中被对照上位法进行“瘦身”

  参与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注意到,《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经常委会一审后,在保留原条例草案关于节约能源的管理职能划分、节约能源管理等主要内容的情况下,将条例与上位法完全重复或者对上位法相关条文进行分解、组合、变换词语表述方式等变相重复内容一一删除,条例原有的章节式体例结构修改为条款式结构,由原来的51条修改为34条,34条中还有五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文,删幅近50%。

  其实,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今年新制定或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规,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一样,在审议过程中,都被“瘦身”。这一做法,不仅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而且得到了起草法规的政府部门的认可。

  地方性法规中大量照抄照搬重复上位法,看似“高大上”,实则“假虚空”,长期以来,地方立法中的弊病饱受各界诟病,一直未能得到较好解决。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甘肃的地方性法规,照抄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一般都在30%至60%左右。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这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也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去年9月,省委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重申了这一立法原则。2016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对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瘦身”,实际上是根据以上要求进行的探索和实践。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着重围绕一个重点问题和四个重点环节

  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革除照抄照搬重复上位法的痼疾,仅仅是省人大常委会打出的第一个实招。

  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意见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新获立法权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普遍关注。

  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为:精立多修、减综增专、力戒照抄、提前谋划、提前参与、改进审次。

  意见中提出,主要改进内容为:着重围绕一个重点问题和四个重点环节,加强改进立法工作。一个重点问题,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重点问题;四个重点环节,加强和改进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和立法后评估清理四个重点环节的工作。

  同时,意见中对建立立法项目库,提前谋划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提前参与,发挥人大在法规起草环节的主导作用;完善审次审议程序,适当增加审议次数、延长审议周期;法规评估和清理工作常态化,加强立法后环节的工作等四个环节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向法制化轨道迈进

  从对法规草案进行“瘦身”,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出台,再到《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迈上法制化轨道。

  立法原则决定立法工作思路,地方立法坚持和遵循什么原则,对立法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六条立法原则:不抵触原则、不重复原则、有特色原则、可操作原则、专项立法原则、制定与修改并重原则。对不适当或者过时的法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

  从建立立法项目库制度,到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的编制实现循环替补,从法规文本的开题、起草,到审议次数和周期的科学设置,从建立前置评估制度到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立,通过系列实际招数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尤其是贯彻常委会党组意见,通过立法为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制度和规矩,摒弃“部门立法”“被动立法”,让“人大说了算”,背后实际是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改革一小步,前进一大步。立法工作的加强和改进,抓住了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人大在立法中的发挥主导作用,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每一项立法真正管用、解决问题。(记者尤婷婷 通讯员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