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工作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办法》明确,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的调查对象和立法后评估的座谈会、论证会应当安排和邀请一定比例的社会公众参加。
立法后评估,是指立法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的制度。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立法工作重点也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方向转变,从“立新法”向“修旧法”方向转变,立法后评估作用已日益凸显。尤其是当前各地方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并非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旧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工作,因此作为“二次立法”重要一环的立法后评估,自然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工作重心。同时,立法后评估是一项严肃而又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因而有必要采用公众问卷调查、专家组评估、座谈会调查、典型个案分析等科学的评估方法作出相应的原则规定,以此促使更多公民关注立法,积极参与立法,从而在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表决通过,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公众参与是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后评估不仅是一项立法评估工作,更是一项社会参与度很高的民主政治工作,体现的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也是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在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主要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陈述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使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得以实现。二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社会公众意见,使得评估主体能够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使得相关法律修改效果能取得最大公约数,以此作出评估论证,才能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实践证明,如果扩大公众的参与,许多涉及不同利益诉求调整的法律法规将能得到公众最广泛的理解,大大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而且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也是政府对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尊重,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公信力。
社会公众是立法后评估工作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宪法权利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并要求“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因此,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对做好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