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反家暴”重在制度协同

19.08.2014  03:14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并不陌生,是家庭内部成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对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成员权益的侵害。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方面男尊女卑,父母管教孩子之类的陋念荼毒甚远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另一方面,家庭关系一直都被界定为伦理道德关系,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法治的盲区。司法介入不足,家庭成员中的弱势者,通常处于保护失位的境地,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就可能成为家常便饭,直到升级酿成悲剧,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反家庭暴力不缺少社会共识,立法反家暴的呼声日益渐隆。2011年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完成,同年7月该法纳入全国人大预备立法项目。然而,三四年时间过去了,立法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立法进程缓慢固然是一个原因,而立法能否给家庭成员度身定做“防暴服”或许是制约法律落地的关键。不管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制定反家暴条例,暴力的界定、遭遇家暴者的保护等,都只是技术问题,难点是如何将反暴力的预防、干预和保护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家庭成员内在经济、情感及生活空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怎么介入“家务事”,给予权益以有效保护?

    2013年,社会广泛关注的“李阳家暴案”法院一审宣判后,法院依新民事诉讼法为受害人发出了北京第一个“人身保护令”,“保护令”不仅强调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向施暴者提前作出了警告,达到“未雨绸缪”的效果。“保护令”制度的运用,让人看到了婚姻内家暴保护的希望。但是,这一制度必须以案由为前提,否则法院无法立案,这就给当事人带来难题。显然,保护令还需上升为一种立法的制度,受害人或者社会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不依附诉讼签发人身保护令。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谈得最多还有监护权剥夺制度,它作为保护最有效的手段,是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的社会干预机制,让孩子远离家庭暴力的危害。但是,这个机制的本质是社会运用公共资源,为家庭权益受损者提供庇护所,以及权利的救济,是真金白银的保障制度,其难不在于立法本身,而在于剥夺了谁来买单社会成本。类似的还有婚姻维权、干预的社会参与方式,谁来提供服务,提供怎样的服务?

    反家暴立法重在定制“防暴服”,开放的不只是法律资源,更是社会公共资源。反家暴立法与健全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的进程紧密相联,也与公共社会健全公民权利保护的保障体系唇齿相依,需要更多的制度协同,同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