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05.02.2015  03:10

    据人民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

    新《预案》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事件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新《预案》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责任主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新《预案》还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