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网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
自2019年4月1日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8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68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二、相关要求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供电公司、兰州新区经发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即将本次降价政策落实到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次降价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 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