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陆续梳理归纳了税收执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起到纠错预警的作用。为便于广大地税干部学习借鉴,省局督察内审处自本期起,与各市、州地税局联合,陆续分期刊登税收执法各环节的执法风险点和防范应对措施,实行风险预警提示,发挥“免疫系统”防控作用,确保税收执法各环节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一、催报催缴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推行催报提醒服务,减少未申报户数;应按照规定的时限、法定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严格履行签收程序。二是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处罚。
二、定额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税务机关未将定期定额结果进行公布,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二是税务机关对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额,导致少征税款;三是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受地理位置、人为方面、信息采集的真实性以及核定税款的足额程度等因素影响,容易造成税款核定的不公平,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四是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造成少征税款;五是税源管理岗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未履行职责进行实地调查,导致后续管理出现重大错误,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核定之前,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收集税法规定的与税收定额核定相关的材料和证据,经过甄别、筛选、分析,去伪存真,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同时要告知纳税人相关的救济权利渠道。二是加强个体户发票验票管理,掌握开具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定额的情况,及时调整定额。对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三是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税款核定工作。认真开展实地调查,为正确核定税款提供有关数据。根据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纳税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应纳税额或营业额,实行集体讨论核定。四是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五是对经调查后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税务人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对未经调查的事项不得审批和执行。严格划分责任,调查情况必须由参与实地查验的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字确认。
三、欠税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未定期公告;二是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三是未按规定审批核销死欠;四是税源管理岗的税务人员为防止新欠发生,采取不当措施,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税务机关要对欠税户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二是要建立欠税的预防制度,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报催缴制度。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对欠缴的税款要逐户逐笔及时催缴。清收欠税时,要严格执行税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准确计算加收滞纳金。要积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税款及时入库。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对于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死欠核销备案底册”。四是排摸潜在欠税风险企业,全面掌握潜在欠税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一旦欠税发生,有针对性地快速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形成死欠。强化提醒催缴,税务人员在征期内要及时进行税款入库的提醒,在征期后对逾期未入库税款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催缴,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案例】某县国税局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该局采取了要求纳税人提前将税款存入银行,纳税人保管存折,税务机关保管存折密码的措施,纳税人不服这一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结果税务机关以败诉告终。
四、其他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税务机关未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向纳税人宣传政策错误,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二是税务人员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未按照参评的各项指标对纳税人进行评定,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易导致错享受激励机制,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在涉税事项中纳税人咨询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地为其作出解答,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分。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注重欠税、违法查处等信息的交流共享。
(作者:省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酒泉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