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履行合法性审核、向社会公布、报送上级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等程序,致使将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按一般文件予以审核通过。二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规范,擅自设定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矛盾、规定不一等。三是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有的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某些制度中先天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使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时无可操作性。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凡满足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这三个要件的文件,必须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二是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学习,严格审核文件内容,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政出多门。三是将文件清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整理全部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有关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
二、减免税审核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核查不严,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税款,易造成虚假减免,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二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混淆,会形成不作为和乱作为执法风险。三是未按规定受理或告知,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执法风险。四是对减免期限到期的纳税人未及时调查核实、恢复征税,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按规定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但应注意不要自行任意设置审查、核查的附加条件。二是严格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减免税事项;严格区分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的审批程序。三是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予以受理,并对资料逐一登记接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四是建立减免税动态跟踪监控机制,加强对减免期限到期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恢复征收。
【案例1】
某地国税局在受理减免税申请后,未依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纳税人以虚假的资质证明骗取退税,被检察机关查出后,对国税部门直接责任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诫谈话。
【案例2】
某市地税局法规部门在审查减免税申请时,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存疑,经核对其原件与复印件并无异常,遂到原出具证明文件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私刻该部门公章,并伪造该部门公函,涂改证明文件中的相关栏目,企图以此骗取税收减免近百万元,该纳税人因此被警方调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由于每个人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的差异,对相同的税收政策会有不同的理解,就可能导致定性不准形成执法风险。二是案件审理时往往依赖稽查案卷内所附的资料,而卷外资料及卷内未能体现的企业信息却很少考虑,使得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局限性,影响了审理的准确性。三是审理委员会成员依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提出书面审理意见,但由于案件材料只能对主要案情予以描述,无法详尽述及全部案情,只能针对稽查局审理意见进行审议,对于具体案情很难吃透,使得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正确性缺乏保障,造成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逐步探索试行案例机制,定期将典型税务案件,尤其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案情分析,并对处理情况作为案例解读公布,可成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有助于税务人员对相同或类似涉税事项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二是提高审理人员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及审理技能培训,通过案件会审、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审案能力。三是规范重大案件审议程序,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稽查部门必须对查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审理委员会成员要对会议发言负责,审理委员会对审理决定负责。各审理部门要真正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提高案件审理及综合协调效率。
四、行政复议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等认定不准,或受理程序不当而形成的执法风险:如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未当场制作笔录等。二是未在行政复议各环节的法定期限内受理、答复或作出决定形成的风险。三是未按规定取得证据或证据不合法。四是行政复议决定不客观,偏袒税务机关,失信于行政相对人,丧失以和解、调解、复议方式化解矛盾的机会。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确认并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如对税务机关的举报、信访答复行为就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三是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取证,所取得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四是行政复议决定要客观、公正,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化解矛盾。
五、行政诉讼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发生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取证,或不能提供、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等未按照证据规则收集提供证据的行为。二是未按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时限等规定程序应诉。三是拒不履行法院行政判决、裁定。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充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的合法有效证据并依法提交人民法院,避免举证不能、举证不力或证据不足的风险后果。如因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以免逾期提供证据被法院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二是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认真审核原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法律规定。三是依法履行法院行政判决、裁定,如税务机关一审程序败诉,可视情形启动救济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处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