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文书运用环节的风险防控

04.11.2015  11:20

  税收执法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也是我们工作程序最直接的书面反映。自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及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07条的要求统一67种文书后,要求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文书运用上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因此执法文书在制作、法律条款引用、适用、送达等环节必须加以规范,减少执法风险。
  一、文书内容制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税收执法文书书写不规范、内容填写不全,文书字号等基本格式未按要求填写;二是资格认定类文书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和“认定机关意见”无签章,无意见;三是文书制作内容不严谨,对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定性依据等内容表述不完整、不准确;四是随意更改《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限定期限。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制作执法文书时应文字规范、严谨,结论准确、明了;要熟悉、了解填写式税务文书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简明扼要、完整准确。二是文书中涉及数据要准确,税额、罚款的计算,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计算公式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三是制作税务执法文书时,制作人、审批人、送达人须手写签名。四是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
  【举例1】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字号要统一,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成文或下达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等。
  【举例2】询问(调查)笔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的,由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规定,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在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一定要详细、具体,并尽量记下原话,不能随意加工。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
  二、文书法律引用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项、目适用错误或无法定依据而实施执法行为(越权),适用或者援引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适用的法律规范与上位法相冲突等;二是执法程序不清,引用法律、法规程序不合法;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细致导致的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援引法律依据要准确、具体,条、款、项目要分清,尽可能援引阶位高的规范性文件,对废止或新的条款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二是要严格落实《涉税事项办理规范》等制度,自觉依法办事,克服执法随意性,做到防范执法风险有章可循,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执法风险。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举例】如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时,处理依据援引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必须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而且不能颠倒前后顺序,删繁就简,更不能打伏笔。
  三、文书具体适用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执法文书使用随意,如简易程序并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执法过程,在文书选用时未按规定使用所需的文书。二是使用过时的执法文书或新旧文书混用,留下潜在的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每种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以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二是对于新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要及时进行学习和总结,减少其运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三是对所有执法项目的文书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各岗位的职责,明确项目操作流程、受理时限、审批权限,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在各个岗位间传递方式和时限,保证文书流转顺畅。
  【举例】如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应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却使用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其格式、内容、文体都不符合要求。再如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选用《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文书送达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送达回证书写不规范,送达人使用简称,送达时间逾期或没有精确到分,送达人名字相互代签,受送达人或代理人签字不完整。二是文书函头与结尾印章不一致,一份送达回证送几份文书。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文书送达要按法定方式送达,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二是纳税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方视为送达。三是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
  【举例】《税务事项告知书》与《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其送达间隔日期必须为3日的法定期限。
  五、文书归档收集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执法文书没有及时收集归档,会在执法文书传递的最后一个环节有遗失或者泄密的风险。二是执法文书中附属资料不全,造成证据链不完整,产生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执法文书使用完毕后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归档,并要求经手人员按环节签字移交。二是审理或内勤人员要对已形成的文书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回,重新修改更正。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强化资料的收集归档。如在现行稽查文书案卷要求,如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和副卷分开装订和保存。
  (省局督察内审处 陇南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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