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环节的风险控制

23.07.2014  13:50

   一、稽查选案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选案中未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进行选案,对被查对象缺乏必要的分析,存在随意选案、选案不准和选案没有针对性,或应当立案的未予立案,造成稽查选案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二是对举报案件的举报材料不登记或登记不实、不进行立案检查、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泄露举报内容,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案件查处造成困难并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三是税务稽查选案部门接收到协查委托函后,没有安排检查或未对全部事项安排调查或在协查复函中提供虚假信息,泄露案情等,形成执法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确定年度、季度、月度检查计划。除转办、交办、举报、专项检查及专案检查外,稽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户数,调整、变更被查企业。按规定应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对于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按规定不予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稽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经批准后移交检查部门,并向审理部门通报选案情况。二是严格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以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并安排查处举报案件,对举报内容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内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受托协查应及时安排开展,并按期回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不得无故不安排协查和回复。
  二、稽查检查环节的风险控制
  【风险提示】一是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缺失工作责任感,对各税费票证的检查不完整、运用税收政策不准确;或在未分配检查任务的情况下,擅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导致税款流失或滥用职权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未按照《征管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未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退还调取的账簿资料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造成执法程序瑕疵。三是未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或应纳税款计算不准确,造成多征、少征税款;或者隐瞒检查情况、弄虚作假、变造伪造违法事实等证据材料造成不征、少征、多征税款。四是检查人员未按取证规则取得和保管证据材料,不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或对未发现问题的被查对象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致使定案处理的稽查证据材料缺失或证据材料出现瑕疵,造成行政复议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税务稽查,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杜绝多征、少征税款行为。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时应提供相应不予处罚的证据材料。对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对相应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应纳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和其他费、票、证无问题的证据材料。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审理会议并对有关检查情况向审理会议进行陈述。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按程序实施税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发相关税务文书,税务文书填写要规范、标准。要按照规定的税务稽查取证标准进行取证和保管证据,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和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三是强化税务检查人员的风险意识,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追究。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在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依法检查,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结束后,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卷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同时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按规定的时限将案卷资料提交到审理部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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