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详解慈善法

21.03.2016  20:05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详解慈善法

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通过,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慈善法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有38处

记者:如何认识这部法律?

阚珂: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建议。经研究,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凝聚了全体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记者: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中增加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三条、第八条,就可判断某项具体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少数公募基金会

记者:怎样看待第六十条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根据调研及测算: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10%这个标准,还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用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很少的公募基金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出规定。我们在北京调研时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占北京市公募私募基金会总和的10%多一点。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是很小的。

记者:为何要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作出相关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要求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是其自己创造的,要根据本慈善组织的章程、宗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其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能太高,现行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个人如果为非亲非故的人筹集款物,法律是不允许的

记者:以后个人遇到困难,还能进行求助吗?

阚珂: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个人募捐,本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募捐活动要由慈善组织来做。

记者:以后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阚珂: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

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的话说,那叫乞讨。比如,遇到困难了,写一张纸放在马路上,让过路的好心人帮帮我。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实质就是为了自己。

个人募捐,如果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政府来管理,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记者:不允许个人募捐的话,在对接机制上有保证吗?

阚珂:弱势群体遇到困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有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有了慈善组织,并不等于政府要减轻责任。现在慈善财产太少了,一年在1000亿元左右。

遇到困难,可以找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提供帮助,而且不得有关联关系。有学者认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为的。个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钱。简单地说,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在朋友圈转发由他人发起的募集款物信息时要慎重

记者:对求助信息进行转发,该如何看待?

阚珂: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的——担保求助的人真正有困难。如果是欺诈,会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所考虑的。我们希望,做这种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募集者是公募还是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转发人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记者: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被允许了吗?

阚珂: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大家再帮助你。彼此帮助时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记者:国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遗产很大比例或全部捐赠给社会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后,能否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也会出现这样一些慈善家?

阚珂:在立法当中的一个考虑就是,要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现在一些企业家要捐赠,但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不是有利于企业家捐赠得更多吗?

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现在的慈善法,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