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科研经费管理 上海出台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06.01.2015  12:25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上海市科委近日制定并公布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巡查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任务、工作规程和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市科委将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每年一次开展巡视检查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排查风险点,指导巡视对象堵塞漏洞、保证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健康到位;调研一线科研人员实际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吸收意见和建议。巡查将按下达巡查通知书、巡视对象自查、现场检查三个环节展开。今后,巡视检查将成为一项常态化过程监管服务制度。 

办法》明确要求,巡查中发现下列11种行为的,应在《巡视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市科委报告。包括: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其他违规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市科委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纪的,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市科委将建单位和个人的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办法于2014年11月25日生效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上海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