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2015〕16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甘肃省科技厅
2015年12月31日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甘肃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主要以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分析测试服务、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等为对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购置和浪费,实现开放共享,为全省科技创新提供支撑、为政府配置仪器设施资源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条 为了加强大仪平台的实施管理,保证其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大仪平台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由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负责大仪平台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省大仪办负责协调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及大仪平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省大仪办设在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仪网)、科聚网(甘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兰州科技大市场是大仪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和管理由网络所有者负责;甘肃省科学器材公司负责入网大型仪器巡检、维修、耗材配送等运行保障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大仪办主要职责:
(一)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完善我省大仪平台建设;
(三)受理参与大仪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申请;
(四)组织专家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估工作;
(五)执行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补助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的预算与使用;
(六)负责大仪平台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七)组织协调每年一次的仪器巡检工作;
(八)受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九)负责大仪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甘肃省域内由公共财政投入的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大仪平台。鼓励非公共财政投入的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积极加入大仪平台。
第八条 满足入网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随时申请加入大仪平台,省大仪办每季度在大仪平台网上发布新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服务信息。
第九条 大仪平台统一印制对外宣传手册,建立专业网站,宣传推介各入网单位及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
第十条 省大仪办定期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
第十一条 大仪平台成员单位每年度需报送服务信息,同时报送通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支持的重大科技计划、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典型服务事例。
第十二条 省大仪办对大仪平台成员单位的服务情况采取抽查等方式,每年对大型仪器设施的运行、服务时间、服务水平、功能开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省大仪办每年对大仪平台开放共享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并提出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长期闲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或者仪器拥有单位由于工作职能变化不能再从事开放共享的,省大仪办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调配建议。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条件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建立技术档案,及时投入正常运行并加入到大仪平台。
第十六条 大仪平台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社会服务意识;
(二)遵守大仪平台管理办法,维护大仪平台信誉;
(三)在优先满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前提下,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向社会开放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优惠服务价格,妥善保管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保守用户技术及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五)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维护职责,完善运行条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
(六)加强团结协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大仪平台其他成员开展专业服务;
(七)接受社会评价,积极参加省大仪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大仪平台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享受财政后补助专项经费支持;
(二)优先享受大仪平台组织的各项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免费享受大仪平台的统一对外宣传;
(四)通过大仪平台网络向社会发布开放共享典型服务事例;
(五)可优先获得分析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仪器功能开发等科研项目的支持;
(六)对大仪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大仪平台成员单位通报批评:
(一)违反承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和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数据、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持续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的;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限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