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科计〔2016〕1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 协作机制与职责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经费补助方案;
(四)监督共享专项经费用途和使用效果;
(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
(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上述具体工作由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承担。
第七条 省大仪办主要职责:
(一)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二)完善省大仪平台建设;
(三)执行年度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财政科技补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及使用方案;
(四)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参与大仪平台的申请;
(五)办理专项经费的补助发放;
(六)组织开展入网单位、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评估工作;
(七)负责大仪平台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八)组织协调每年一次的仪器巡检工作;
(九)受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十)负责大仪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第八条 进一步健全甘肃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专家委员会,其成员人选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平台的需要推荐确定。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大仪平台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为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考核评估指标和后补助提供决策参考;
(三)接受委托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估;
(四)协助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受省大仪办委托进行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的省级网络管理体系。以“互联网+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资源”的方式,充分发挥现有网络资源平台基础,应用互联网新技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向社会发布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仪器设备、服务项目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对接用户需求和资源供给,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和统计分析,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三章 入网及管理
第十条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信息报送制度。加入大仪平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大仪办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基本信息,通过大仪平台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纳入大仪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设施与仪器能够运行正常,故障率不高于5%;
(二)拥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单位对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
(三)有稳定的由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仪器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 加入大仪平台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愿意为社会特别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延伸服务;
(二)能够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单位的经济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稳定;
(四)在网上发布仪器信息并提供及时的维护更新;
(五)能够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服务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加入大仪平台的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开放共享服务协议,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省大仪办与加入平台的成员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平台与成员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协议书内容,积极完成协议书中所确立的义务。
第十五条 省大仪办汇总甘肃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开放共享服务的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和专项活动宣传甘肃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四章 评估与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省级设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专项经费,列入省财政科技专项预算。
第十七条 对加入大仪平台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单位按照“协作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额度依据年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和财政下达的专项预算资金确定。
第十八条 由省大仪办组织实施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的年度评估工作。
(一)纳入评估范围的管理单位须按照要求报送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与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相关的材料;
(二)省大仪办汇总管理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由省大仪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实施评估时,将选择不低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审核后,通过甘肃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络和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实施后补助、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对管理单位的评估内容包括:
(一)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业绩;
(二)共享服务管理;
(三)服务队伍与能力;
(四)信息公开情况;
(五)其他能证明对外开放服务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年度参加评估的管理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估为优秀的开放共享管理单位,除奖励性后补助外,还将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上通报表彰。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将授予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并给予开放共享管理单位5万元的补助,次年免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凡新加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将获得2到3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并且在每年的年度评估后,依据评估结果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不合格的入网单位和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不予补助。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放共享单位的费用补助,主要用于材料、人工、管理和宣传等;
(二)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费用补助;
(三)大仪平台网络运行维护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巡检维护等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每个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成员单位给予的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承诺实行开放共享,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共享数据、开放效果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大仪平台单位,省大仪办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后补助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经费,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管理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后补助资格,同时追回财政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