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县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可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26.05.2016  11:58

    原标题:我省促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月起施行 县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可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5月25日,西部商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选聘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据悉,修订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借鉴吸收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优惠政策,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条例》明确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为促进甘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确定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规定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记者 张文博)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