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技成果持有者 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原标题:科技成果持有者 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中国甘肃网11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条例》提出,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条例》提出,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选聘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科技特派员,可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讯昨日的会议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条例》提出,应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按照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推进居民生活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条例》指出,余热余压余气居民供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