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改革过渡期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科计〔2016〕5号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教科文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3月和12月,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做出全面部署。依据国家11号文和64号文改革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政发〔2015〕78号,以下简称甘政发〔2015〕78号文),提出遵循中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总体要求,突出整体布局和重大需求顶层设计,通过撤、并、转等方式,优化整合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形成“4+2”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即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4项与国家对应的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专项、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专项等2项突出我省特色的科技专项。为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过渡期内政策衔接,推动省级科技计划在改革过渡期顺利实施,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科研资金管理机制,现就过渡期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政发〔2015〕78号文对科研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改革要求,包括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等措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正在按照改革要求制定或修订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将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程制定修订。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正在积极开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专业机构的遴选等工作。在新的科技计划体系正式运行之前,现行计划体系立项的各类项目,其项目管理仍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科计〔2007〕6号)、《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甘科社〔2012〕20号)等原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专项、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专项按照新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暂时参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甘财教〔2009〕20号)等制度执行,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五、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过渡期有关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反馈。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