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18.06.2015  17:24

甘财教〔2015〕81号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兰白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国家级开发区: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建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长效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2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4月29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科技厅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资本化,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长效机制,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甘政办发[2015]32号),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为保障增信基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信基金是指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中安排用于对合作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增信基金出资规模为4亿元,其中风险补偿金3亿元、风险补偿准备金1亿元,由省级财政、兰州市、白银市和兰州新区财政共同筹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承担国家、省、市、区(县)科技计划项目或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熟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甘肃省内发放科技贷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授权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贷款增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基金使用方式

第八条 设立3亿元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池)。

(一)该资金主要用于贷款风险补偿,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池),合作银行按1:10比例放大提供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池)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共同分担科技贷款风险。

(二)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益与风险承担比例。合作银行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不同发展阶段、客户信用等级以及贷款风险程度等客观因素,以不高于央行发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贷款额的2%收取保费,除此两项费用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担保机构不得提取保证金。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5‰比例提取管理费(由增信基金产生的利息收益支付),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三)科技贷款出现呆坏账,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贷单位追偿,对于合作银行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包括贷款利息)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分担(分担比例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为准),增信基金补偿最高不超过合作银行当年发放科技贷款额的3%(根据科技贷款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将抵冲下一年度的融资增信基金。

第九条 设立1亿元风险补偿准备金,对科技贷款实际发生的损失,经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复后,对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科技贷款损失部分由风险补偿准备金按照比例弥补。

第三章 合作模式

第十条 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池)。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机制健全,资产状况良好,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

(二)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对我省行政区域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省行政区域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

(三)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优化服务,对符合科技贷款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主动与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接,自主提出科技贷款申请,优化财务管理,按时还本付息。

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积极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推荐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

合作银行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逐笔或批量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中应载明放贷时间、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 补偿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贷款质量报告。

合作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按照核销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向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

第十三条 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比例及贷款项目情况,审核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提出年度贷款风险补偿初步方案,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追缴被套取的风险补偿金并全额收回存入该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增信基金风险补偿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具体事项以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增信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接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增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金融机构配比存入风险补偿金存款,支付风险补偿金。规范引导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督促考核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接受风险决策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部门对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检查、审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或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