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07.2016  09:10

甘科高[2016]6号

兰州市、白银市科技局(创新办):

为充分发挥兰白试验区内科技型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结合兰白试验区内科技企业现实情况,省科技厅制定了《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7月18日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结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注册在兰白试验区内,符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产业发展方向,有研究开发机构、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及活动、有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明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兰白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发展方向。

(三)企业有从事研究开发的机构和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各项研发活动。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 兰白试验区内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直接授予《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和标牌。

第六条 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以及企业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的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和总收入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

第八条 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做好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遴选工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和相关材料,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十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择优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统一核发《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管理:

(一)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开展兰白试验区创新型企业前期培育工作。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指导,实行中期评估、动态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因安全、环保、税务等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并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分立、合并、撤销等企业变更事项,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和有关变更材料,申请重新认定。出现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停业等应在1个月内报企业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先推荐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向兰白试验区创新驱动基金及其它类别的科技型基金推荐投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服务机构将在创业孵化指导、项目申报、专利服务、科技检索、技术转让等方面,重点对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