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技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

25.11.2015  21:06

  中国兰州网11月25日消息 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科技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科技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