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乱埋乱葬提倡捐献器官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和绿色殡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倡导宣传殡葬改革,自觉做到“五禁止”、“五提倡”。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我市将在各县区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凡新建经营性公墓,一律要有公益性公墓区,否则不予批准。
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
《意见》提出,全市党员、干部要把殡葬改革要求融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四条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自觉做到“五禁止”、“五提倡”。
“五禁止”分别是:一禁止丧事扰民,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二禁止迷信活动,禁止丧事活动中开展扬幡招魂、举办法事、焚烧纸扎、沿街游丧、抛撒冥币等低俗活动。三禁止大操大办,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财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禁止超标准建墓立碑,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四禁止乱埋乱葬,火葬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区,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禁止在非法墓地以及其他地点乱埋乱葬;禁止党员、干部中的城镇居民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五禁止陋俗祭扫,禁止在城镇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林区、景区、墓区、殡仪馆等区域焚烧纸钱和祭品、摆放祭品、燃放鞭炮等行为。
“五提倡”分别是:一提倡集中文明办丧。二提倡节约简朴治丧。三提倡绿色生态安葬,提倡采用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四提倡低碳传承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五提倡弘扬新风正气,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
查处在居民区搭建灵棚、游丧的行为《意见》要求,要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推进各县区公益性墓地建设,杜绝乱埋乱葬现象。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四个土葬改革县区由政府出资修建公益性公墓,实行居民逝后集中安葬;土葬改革县区的乡镇、村逐步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选择荒山荒坡,坚决禁止使用耕地建设,对现有经营性公墓,都要适当划出区域作为公益性公墓用地。今后凡新建经营性公墓,一律要有公益性公墓区,否则不予批准。
《意见》提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治丧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建设、城管执行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和游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