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拦截了高考,受教育权何以“射门”

29.06.2014  11:31

  刚出生就随父母从四川搬到云南,从幼儿园起就在云南念书,初二就把户口迁过来了,父亲在云南经商已二十多年,今年高考获得了理科598分的成绩,比一本线高出70多分,却很可能只能报考三本院校,只因为父母是外地户籍且没有按时在云南交社保——在残酷的“中国杯”高考赛场上,云南考生小王踢出了“好球”,却被“社保”这个怪物迎头拦住。(6月27日中国广播网)

  “高考”为什么得看“社保”的脸色?招考院的说法似乎天衣无缝——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2013年下发的文件,小王这种情况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考生户籍在云南,具有在云南初中、高中六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六年;第二,考生父(母)在云南具有六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云南省居住证》;第三,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保金的记录。就是最后一条,把小王拦截在一流大学之外。

  可问题是,这些“规定”是何时、怎样、由谁作出的?它合乎科学决策程序吗,合乎宪法或其它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吗?换言之,这些规定本身的合法性能有几何?据了解,该政策是2013年才出台的,考生多不清楚,考前才通知孩子,迁户口、补社保都已来不及,就不能给学生和家长一点起码的缓冲时间吗?一项涉及无数人一生命运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以未经公共讨论、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和表决就如此直接推出、迅速施行?一个考生能不能填报某所院校,本该是他(她)个人的自由;填报后能不能如愿进入,本该只取决于他(她)自己的高考成绩,与父母何干,与父母的社保何干?

  有人说,社保和高考当然有关系,父母不缴社保,就意味着没有纳税记录,凭什么享受当地教育福利?凭什么享受包括教育在内的各种公共服务?我只能说,这种纳税观、“福利观”实在是太狭窄和原始了。事实上,在我国税制结构之中,与民众联系最广泛的主体税种并不仅仅是所得税,更不是社保,而是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其比重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而由于每个商品的售价中都含有税收成本,所以每个掏钱购买了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都是流转税的实际纳税人。小王的父母在云南经商、生活二十多年,怎能说没有为云南当地纳税、无权享受云南的公共服务呢?

  比这种民间认识误区更危险的,是公权机构随意出台政策的惯性。受教育权是宪法第46条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机构是否有权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随意对其添加各种附加条件,以此构成事实上的剥夺?除了受教育权之外,还有多少法定权益被地方红头文件所侵夺,还有多少与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限制性政策在少数人的随心所欲中源源不绝地堂皇推出?

  文/林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