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实施意见》支持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规划内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咨询、劳务服务;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积极探索研究发行水利建设债券或基金,对重点水利建设的投入实行资本金管理;按照水务一体化要求,通过多元投资、企业化管理,实现重点水利项目建管合一。为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按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同等享受政府在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管)护经费财政补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交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代为运营管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护权益主体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实施意见》指出,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要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转让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节水、供水工程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水权交易价格应通过公开交易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社会资本投资的中小型水利设施按照收益适当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原则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制定水价;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调整不到位的水利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补偿。(甘肃日报记者杨世智 实习生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