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社会组织拟出严规 严管15类违法、违规行为
原标题:我省规范社会组织拟出严规
8月2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了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我省近日起草了《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可反馈意见。联系单位: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0931-8948576,传真:0931-8790219,邮箱:[email protected],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8月31日。
《意见》提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先约谈教育、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步骤和程序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主要查处社会组织这15类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明确,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严管这15类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会费票据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税收违法行为或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
1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12不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和备案的;
13在职公职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的;
1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项目未按程序报批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记者 张云)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