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点亮”困难群众生活新希望
9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二家出台的全面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深入细化完善,使“8+1”救助体系更具有甘肃特色。本报今起为您详细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条例》还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供养
《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同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此外,为尊重供养对象资助选择意愿,还规定了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选择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居家分散供养。
◆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对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受灾人员救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受灾人员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受灾人员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医疗救助
《条例》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申请救助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救助
《条例》规定,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
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免收住宿费。)对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收学费。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临时困难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
◆申请救助程序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
具体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办理程序
1.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书面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特困人员供养
具体条件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
申请办理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具体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救助内容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医疗救助
具体条件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予以补助。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申请办理程序
应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教育救助
具体条件
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救助内容
对接受学前教育的予以资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免收住宿费;
对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收学费;
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分别给予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临时困难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
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普通高等教育,由学校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