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社会保障已成共享发展的基本途径与制度保证
(一)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全面推进
1.以2014年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要标志,由民政部主导,以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形成。2015年国务院又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性的急难救助,使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因此,“十二五”是中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得到全面发展并走向制度基本定型的关键时期。
2.以2012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和2015年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主要标志,普遍性养老金制度得以确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大制度能够覆盖所有适龄人口,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进入了老年人可以人人享有养老金的时代。
3.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和2015年全面推进大病医疗保险为主要标志,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成。这为全民从根本上解除疾病后顾之忧并向健康中国迈进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制度保障。
4.以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4年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为主要标志,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在稳步发展,也为“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进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5.以2013年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4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主要标志,表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轮廓已经清晰,上述重大政策为各项补充保障的发展发出了十分明确的政策信号。
此外,国务院还于2015年8月17日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基金长期贬值的困局将得以解脱,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可以通 过更加宽松的投资方式与投资渠道得到保证。
(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立法机关的作用明显加强
“十二五”期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开始得以制定与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得以完善,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报告社会保障事项并接受其监督逐渐走向常态化。过去那种由行政部门垄断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决策、管理、经办、监督等事务的格局正在被送进历史,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各种社会保障组织等依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1.2011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不仅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且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制度,从而是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2.2012年制定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保险事务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军人保险规范不足的缺憾,为维护军人社会保险权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
3.2014年制定了新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刑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被列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为打击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2013、2015年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3年的大幅度修订使该法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基本理念,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第44条的修正案,允许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并明确了具体规范,这一修订扫除了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法律障碍,预示着养老服务业发展将进入官民并重的新时代。
5.国务院还制定了或修订了一批社会保障行政法规。如: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实施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残疾等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标准和抚恤优待条件;同年,国务院还实施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2014年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框架、项目、管理体制及政府责任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范。
此外,国家立法机关也在加速制定《慈善法》,2015年10月、12月先后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并决定提交2016年3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二五”期间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保障监督职能的强化,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又一客观标志。这一时期的进展主要有二: 一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监督范围。 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送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中央预算口径管理,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监督,这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是开展社会保障专题询问,推进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直接对话并让其接受公开监督。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此次会议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七部门负责人就如何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强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渐进延迟退休年龄等重要议题回答了专题询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将成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常态性工作。因此,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已经不再单纯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而是伴随着立法机关越来越深的介入,已经进入了走向法制化时代的初级阶段。
(三)公共投入的力度和惠及民生的广度前所未有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与就业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障支出)合计达到7.2万亿元(2011-2013年为决算数,2014年为执行数,2015年为预算数),是“十一五”期间累计支出3.3万亿元的2.2倍,年均增长15.0%;用于医疗卫生和和计划生育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主要是医疗保障与公共卫生支出)合计为4.6万亿元,是“十一五”期间累计支出1.7万亿元的2.7倍,年均增长17.1%。上述两大类指标的增长幅度均快于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8%的增长速度。以2014-2015年为例,2014年全国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支出)的决算数为5042.83亿元,2015年预算数为5957.21亿元;2014年全国财政对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决算数为1557.57亿元,2015年预算数为1793.06亿元;2014年全国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支出决算数为4835.17亿元,2015年预算数为5902.48亿元。此外,2015年全国财政预算安排抚恤补助支出766.58亿元、退役安排支出567.84亿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225.81亿元,分别比2014年决算数增长10.3%、19.9%和7.3%。上述指标综合起来,大大高于2015年的经济增长指标与财政收入增长指标。
正是由于公共投入的力度持续加大,社会保障惠及民生的广度亦前所未有,各项社会保障的待遇亦持续提高。
1.普遍性养老金制度使全体符合退休条件老年人均能够按月领取数额不等的养老金,该项制度惠及全国2.3亿多老年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实现了十一年连续增长10%,约8000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2010年是人月均1362元,2015年达到了人月均2200多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在2015年首次实现了全国普遍性增长,从原来最低的人月均55元增长到70元。
2.全民医保体系的保障水平持续提高,该项制度惠及13亿多人口。伴随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额的不断提高(2013年人均补助额为280元,2014年为320元,2015年达380元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已达70%。2014年中央一般性公共预算中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757亿元,支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146亿元,对于贫困家庭患者的医疗救助在2014年达到1亿人次。2015年,中央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预算进一步提高到2233亿元。
3.新的农村扶贫标准确定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社会救助制度惠及逾亿困难群体与不幸者。2011年11月,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以2010年不变价为依据,将贫困线标准提高到2300元,较2009年上涨92%。根据这一指标,现有农村贫困线下的人口为7017万人,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要在2020年前消灭区域贫困并解决好绝对贫困人口问题。与此同时,2011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部委决定正式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惠及的城乡居民已经逾亿。2014年中央财政支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002亿元、自然灾害救助支出101亿元、抚恤补助支出339亿元、扶贫资金432.87亿元;2015年上述支出的预算分别为1213亿元、131亿元、379亿元、467.45亿元;可见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支出保持了高速增长,它带来的是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快,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十一五”前,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一部分低保户,供给数量极为有限。自2009年启动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来,“十二五”期间取得的进展巨大。不仅城镇中逾千万套的公共房屋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而且大规模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亦使千万户城乡住房困难或困境的居民从根本上改善了居住条件。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完成74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式建设任务,其中各类棚户区506万套,基本建成511万套,完成266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为此,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3368亿元,比2013年增长11.8%。在2015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或预购约700万套,基本建成480万套,基本完成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360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安排2384亿元。这意味着住房保障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其惠及的人口亦以亿计。
此外,在老年人福利方面,养老服务业在快速发展,养老机构床位数从“十一五”期末的200多万张快速增长到2015年的600万张,老年或高龄津贴在一些地区纷纷建立;在残疾人福利方面,残疾人康复事业在发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已经建立,残疾预防事业正在引起高度重视;在儿童福利方面,对孤残儿童的救助制度得到了完善,国家正在启动对困境儿童的全面福利保障制度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开始试点。
综上,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伴随制度体系日益健全和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中国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实上为全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提供了基本途径,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全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证,它也是带给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烈、最实惠的重大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