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 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建设,规范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在引智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参照国家外专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的单位,命名为“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
第四条 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和示范单位,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服务。
第二章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建立引智基地(示范单位)以行业或地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引智成果,通过建立引智基地(示范单位)促进成果的示范推广。申报建立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条件是:
1、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引智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本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具备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和能力;
5、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
第六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成果,必须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二次引进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
第七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的命名全面衡量区域和行业的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建立少量综合性的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全省只命名一个引智基地(示范单位)。
第八条 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示范推广引智成果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和省直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考查核实申报单位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申报单位的公文;
2、推荐申报单位的名单。一个市(州)或部门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个基地,因特殊原因需要申报基地的,引智归口部门要对所申报的基地进行说明。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
(2)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的书面文件及相应word软件文件(磁盘)各一份;
(3)申报单位照片(单位基本情况照片2张,引智工作现场照片2张,引智成果照片4张。可提供电子版照片)。
第十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分初审、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
1、初审由引智项目管理处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进入下一轮审查。
2、省外专局邀请省内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引智成果的先进性或典型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2)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价值及前景;
(3)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水平,以及宣传、示范、推广的能力。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对申报单位的综合审查意见,并向评委会提交建议参加评审的候选名单。
3、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和综合情况,投票确定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公示7天。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省外国专家局核准评审结果,批准命名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向被命名单位颁发标牌,标牌由省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自动终止。示范推广业绩显著、具有引智成果推广前景的单位可在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评审后重新命名。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积极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称对单位和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2、积极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义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国际间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重点项目,参加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奖项的评选;
3、省外专局每年安排省列引智项目时,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经费予以重点支持,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引智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业绩突出的省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省外专局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申报。
4、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开展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活动。
第十四条 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和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争取引智基地所在地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引智基地与省外专局同等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在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并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3、接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和市州外专局(引智办)以及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年审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全省引智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省外国专家局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引智项目管理处负责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每年11月底之前,向引智归口部门和省外专局报送 《甘肃省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甘肃省 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 (附件2)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省外专局组织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并对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撤销其命名,并收回资助经费:
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命名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等或有重大失误的;
3、年度审查不合格,经实地考察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的;
4、存在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和省直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外专局(引智办)应根据实际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积极向上省上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