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遭碰瓷敲诈遇交警跳车求救 三被告各领其刑
原标题:遭碰瓷敲诈 遇交警跳车求救
里河区法院昨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三被人告各领其刑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小轿车司机驾车行驶途中遭遇王某等人的碰瓷,并被勒索5000元钱财,面对王某等人的持刀威胁,小轿车司机发现前面路段有交警查车,遂跳车求救才得以逃脱。昨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王某、成某国、成某军与雷某甲、成某甲(均另案起诉)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一餐馆喝完酒后,分开往龚家湾十字方向走,行至龚家湾十字西南面马路边时,遇到朱某甲驾驶甘J牌号小轿车载着一位女乘客途经此处。王某心生歹意,欲以自己被撞为由向朱某甲敲诈钱财,遂与成某军、雷某甲追上在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的朱某甲。王某谎称自己被朱某甲的车撞了,要与其理论,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以便解决此事,雷某甲站在副驾驶一侧车门处,也掏出匕首随声附和。
朱某甲见状,提出到医院做检查,王某遂将朱某甲从驾驶室拉出,将匕首交给成某军,让其与雷某甲将朱某甲夹在中间坐到后排座上,王某坐到驾驶座上,成某军给在后面行走的成某国、成某甲打电话告知此事让二人快点上车。途中,王某等人让女乘客下车后,持匕首、以语言相威胁,让朱某甲赔钱,并抢走朱某甲价值320元的手机一部,此后,雷某甲用匕首威胁朱某甲,强迫其掏5000元钱作为赔偿,当车辆行至七里河区西站柳家营十字东南角时,朱某甲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遂跳车求救。
七里河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成某国、成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成某国、成某军已对朱某甲进行了一定的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判处成某国、成某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 樊丽)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