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跌落砸伤摩托车司机 货车司机埋怨:路不平
货车上路行驶,突然,车上的石膏板掉落,砸伤了驾驶摩托车的司机,并造成司机二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面对这一交通事故,货车驾驶员说,路面出现坑槽,货物才会跌落,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作为路面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也应当对此起事故负责。昨日,记者从榆中县法院获悉,就此起事故的责任划分,法院已做出判决。
货物掉落砸伤摩托车驾驶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19时30分,宗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号牌大货车沿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309线17KM+150M路段时,车厢所载石膏板跌落下来,砸伤驾驶二轮摩托车相对行驶的樊某,樊某立即被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颅骨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肋骨骨折、肺挫伤、多处皮肤破损、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开放性股骨干骨折、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等,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8日出院。
2014年3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樊某无责任,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樊某受伤程度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以1-2人为宜。
由于宗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承保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后,已预先支付1万元医疗费。
路不平货才掉落公路管理方也要负责
为了追要后续治疗费用,樊某将宗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对于这起事故,宗某没有异议,承认是自己车上的石膏板跌落砸伤了人,可是宗某却要求法院追加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参加诉讼,理由是,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作为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本案事故路段的路面所存在的严重塌陷形成的坑槽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路面状况的陈述有缺陷。
无证据证明道路坑洼第三人不担责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宗某在驾驶车辆上道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章驾驶致使原告樊某身体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被告宗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被告宗某实际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宗某所提本案事故路段的路面所存在的严重塌陷形成的坑槽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根据本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述,事发路段路面状况良好,被告宗某亦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事发路段存在技术缺陷及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故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樊某经济损失11万元;
二、被告宗某赔偿原告樊某下剩部分经济损失382914.02元。
三、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