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金融业“营改增”难题
金融行业 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营改增”推出面临诸多难题。金融业复杂多样的业务难以以“一税管之”,金融业诸多业务的税基和税率难以确定。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将触及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一旦在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势必会从整体上降低该行业的税负。因此需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途径。
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
(一)以欧盟为代表的基本免税法。金融业业务可分为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和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所谓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指向客户收取的价款直接体现金融服务收入也就是金融企业增值额的业务,如保管箱业务、咨询业务等;而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指向客户收的价款包含通货膨胀补偿、违约风险补偿等多种因素,金融服务的收入即金融企业增值额隐含在其中的业务,如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这些业务通常是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基本免税法是欧盟国家对金融业采用的增值税课征模式,该模式对部分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征税,对大部分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同时对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对于免税项目而言,金融企业获得的营业收入不发生销项税额,而为获得这些营业收入购进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获得抵扣(即政府不给予退税);对于应税项目来说,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发生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对于出口的零税率项目来说,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发生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可以获得抵扣(即政府给予退税)。当企业同时经营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和零税率项目时,进项税额如不能确定归属,则要根据三类项目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摊。该模式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和重复课税。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免税项目的税收负担甚至可能高于应税项目。
(二)以 新西兰 为代表的零税率法。零税率法的具体做法是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课税,而对隐性收费和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但这种方法显然使国内金融服务享有比国内其他行业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也使政府的税收收入损失较大。
(三)以 澳大利亚 为代表的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澳大利亚的金融业增值税课税模式相当于以上两种模式的折衷,称为允许进项税额抵免的免税法,即对出口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课税,对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免税,但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免。澳大利亚对免税金融服务规定的进项税额抵免率是75%。
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建议
(一)明确应税项目和合理的税基。在这次金融业推行“营改增”明确应税项目和增值税税基时,可以把对金融业的各种业务进行分类作为一个有效的突破口,例如银行业不仅具有直接收费提供金融服务的常规业务,更多的是收取存贷价差的经营业务,同时随着金融创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也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区分这些业务收入才能根据其特点分别对这些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于直接收费的业务很容易采用增值税来抵扣进项成本,如银行用办公设备进行交易而收取的费用,就可以将这些费用抵扣增值税。然而对于其他业务,如存贷业务则由于难以有效地实现进项抵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实施的免税法或低税率法,这样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金融行业的整体税负。
(二)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为了维护增值税法的统一性,金融服务部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应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应包括外购于提供应税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机器设备等中间投入品而发生的进项税额。短期内,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可根据金融服务部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按比例进行分摊。从长期看,由于金融服务业务种类繁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属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工作将非常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可允许金融服务部门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三)用逆向征税法对存贷款业务进行征税。逆向征税法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用逆向征税法征税,本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可见,在逆向征税方式下,银行和存款者都不用承担增值税,所有税收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原理是一致的。
(四)明确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归属。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在短时间内其税收归属应保持不变,原本缴纳营业税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部分在变为增值税后应保留地方政府不变。这次“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整个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减少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倘若再剥夺其25%的增值税税收收入,势必会大大削减地方政府的预算,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来看,这部分税收收入应逐渐回归中央政府,由此所引起的地方税收减少,可以通过提高资源税、 房产税 等地方主题税种的征管效能,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