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破解"救不救"难题应先由地方立法积累经验

21.08.2015  12:40

      马路上遇到突发急病或身受重伤的人,救不救?很多人都在为这一问题纠结,原因就在于害怕陷入好心相助反遭诬陷的困境。       7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出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专业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着力传递惩恶扬善的社会价值,但草案也存在争议:救助行为若造成伤害,救助人承担何种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立法能否规定救助人享有免责权?当前地方立法推动“救助行为受保护”能否从技术层面解决个案纠纷?本报记者据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这里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应当理解为‘救助行为免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法律责任,实际是对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民事基本制度的细化,并非创立新的民事基本制度。草案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法律责任正是出于更好地执行侵权责任法的需要。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为了有效保护好心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地方性法规规定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妥,不违背法治原则和精神。  “在专业急救到来前的空档期实施救助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并未超出地方立法权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持相同观点。他介绍,从立法技术本身考量,草案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归纳、重申,并未超越、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涉及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等概念,本来就受法律保护。而恶意索赔的,可能会触犯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甚至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杨建顺同时强调,即使出于好心,救助人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盲目施救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不存在完全免责的说法。草案中鼓励的是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对象是“急、危、重患者”。姜明安认为,这也提醒了大众,面对突发情况最好先寻求专业援助,其次要评估自身是否有救助能力,尽可能让自己的介入不会让被救助者情况更坏。  草案实际涉及多项急救规定,对救助者的保护内容仅有一条内容,所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好人法”。而且对发生纠纷后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及免责范围等问题均无涉及。而处理纠纷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和证据获取上。因此,杨建顺建议出台更多实施细则,增加具体的免责条款,划分举证责任。姜明安也表示,对于“法律保护”范围的确定,“合理救助”的认定和度的把握,是否存在过失和重大过失难于认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担,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公民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保障规定的科学理性。  受访教授均表示,深圳、北京首先开始探索立法保护好心救助人,属探索性立法,在立法法规定和侵权责任法框架内,应该充分肯定和鼓励大胆探索。但具体个案的情况复杂,这些地方法规更多意义在于确立一种价值取向,实际操作性不强,需要更高位阶的上位法来规制。等地方立法积累足够经验、条件成熟时,应出台全国性立法,作出更科学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