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研究室关于界定“退耕还林补助款”性质的请示得到高检院研究室答复

28.02.2017  23:49

        近日,高检院研究室对省院研究室《关于界定“退耕还林补助款”性质的请示》做出答复。
        省院研究室收到关于“退耕还林补助款”性质界定的请示后,经审查认为,鉴于该请示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决定就此事项专门向高检院研究室进行请示。
        2月17日,高检院研究室就此请示答复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二款(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应当严格适用范围,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除了明确规定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九种特定款物以外,只有与所列举的特定款物具有实质相当性的款物才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特定款物”,具体可以从事项重要性、用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并指出“退耕还林补助款”不属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具有与《解释》所列九种款物的实质相当性,不宜认定为《解释》所规定的“特定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