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研究室关于界定“检察人员”范围的请示得到高检院研究室答复

08.10.2016  22:34

            近日,高检院研究室对省院研究室《关于界定“检察人员”范围的请示》做出答复。
            省院研究室于8月26日收到省院控申处《关于商请界定“检察人员”范围的函》后,经审查认为,鉴于该答复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决定就此事项专门向高检院研究室进行请示。
            9月23日,高检院研究室就此请示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高检发〔2014〕22号)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书记员属于该规定所称的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