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访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姚华军

17.08.2017  10:42

  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哪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

   坚持三大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改革坚持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姚华军说。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规定从严协议出让管理,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强调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

  在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方面,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在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方面,强调充分利用经济手段遏制“圈而不探”现象,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在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方面,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在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同时,强化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引入和扩大市场竞争方式,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推动矿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姚华军指出。

  目前,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出让,按找矿风险分为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矿产,并对不同的矿产实行分类分方式出让。第一类,高风险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或虽进行过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可以采取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二类,低风险矿产及高风险矿产经勘查形成的矿产地,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三类,砂石黏土等无风险矿产不需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姚华军指出,此次改革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为避免人为技术判断,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风险,按照“竞争出让是惯例,非竞争出让是例外”思路,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强调尊重矿业发展规律,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明确矿业权出让条件,扩大出让区块各类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公开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  

  “《方案》提出要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较以往发生了很大改变。”姚华军介绍说,协议出让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通过协议方式定向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完善制度,从严限制协议出让范围,持续规范协议出让程序。目前,有5种情形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即: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情形。

  “为防止以协议出让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带来不公平、不平等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考虑历史条件的变化等因素,《方案》强调进一步严控协议出让范围,将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姚华军说。《方案》同时强调,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程序、加强事后管控: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  

  “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已近20年未进行调整,亟待改革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姚华军介绍说,《方案》遵循: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的原则,提出建立累进动态的探矿权占用费制度。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姚华军介绍,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矿业权人还未取得收益就要缴一大笔费用,前期负担过重等问题,《方案》提出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对于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找到矿的在转为采矿权后缴纳其余部分。

   进一步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  

  “此次改革,对部和省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也作了相应调整。”姚华军说,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确立了探矿权部、省两级审批,采矿权部、省、市、县四级审批的基本格局。随后审批权限多次调整。按照现行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油气、放射性矿产等7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22种矿产超过一定面积或勘查投入的探矿权,以及23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型以上的采矿权。此次改革,按照“放管服”和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权限等有关要求,为方便相对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下放了部分矿种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当前规定由部一级负责的煤成(层)气的探矿权交由省级负责,采矿权调整为部省两级分级审批;将部、省分级审批的煤、铁、金、铜等22个矿种的探矿权全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将部、省分级审批的银、锰、铅、锌等13个矿种的采矿权全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姚华军介绍,改革后国土资源部保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保留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共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关于此次改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姚华军指出,监管包括从出让到开发利用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方案》提出,强化出让事前管控,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完善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功能;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  

  此次改革将通过试点先行的方式推进,对此,姚华军指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收益、审批权限等重大政策和利益调整。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方案》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

  “在试点地区的选区上,主要考虑:一是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在三省试点,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工作。二是选择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开展试点。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又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国土资源部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新疆是油气资源丰富自治区,又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湖北是磷矿、铁矿、铜矿的资源富集区,还是页岩气资源丰富的省份。同时,6个省(区)从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姚华军说。

  关于改革的进度安排,姚华军指出,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对于试点地区以外的其他省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精神,为全面实施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