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14.05.2015  10:23

  原标题:《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随意倾倒有害废弃物限期治理并罚款5—20万

   中国甘肃网5 月14 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李杨) 省政府法制办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公民等均可举报

  《条例》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造成污染的;随意倾倒、掩埋、焚烧落地油、油水混合液、含油岩屑、含油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落地污油污物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的;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将含油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油田生产单位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行为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监管部门八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一把手”应引咎辞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履行油田开发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