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吃回扣获刑10年 赃款予以没收

28.07.2015  10:54

  中国兰州网7月28日消息 男子殷保宏在担任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食堂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一年内先后收取供应商毛某回扣13万元。得知毛某要举报自己时,殷保宏退还给毛某4.6万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殷保宏有期徒刑10年,赃款予以没收。

  殷保宏于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担任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职责是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食堂人员管理、食材采购、物资管理等工作。据了解,石景山医院为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据检方指控,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间,殷保宏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毛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13万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殷保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殷保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石景山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殷保宏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款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殷保宏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殷保宏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案发前其退还给毛某的4.6万元不应计入其受贿的犯罪数额。他的辩护人则认为,殷保宏在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时,即交代了受贿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新的证据。

  证人单某、赵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殷保宏曾用自己的私家车为单位买菜,并由殷保宏出资支付油费。辩护人认为,这可以证明殷保宏将部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

  市一中院经查证,上述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殷保宏曾用私家车偶尔为单位买菜,无法证明其将部分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支出。因此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殷保宏提出案发前已经退还给毛某4.6万元,因此这笔钱不应计入其受贿犯罪数额中的理由,市一中院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因毛某以举报其受贿事实相威胁,为掩饰犯罪,殷保宏才退还部分受贿款项,因此殷保宏的退款行为不属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况,将该笔4.6万元从受贿犯罪数额中扣除并无法律依据。

  近日,市一中院最终裁定,驳回殷保宏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