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要改改了就不能再犯

03.02.2015  03:14

    前几天,媒体曝光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制定《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时向主管司法局报告,其中特别指出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案件必须报告,招致业界批评。对此,遵义市司法局表示“鉴于该《规定》存在争议,决定予以撤回”。

    对此,小马飞刀以为,虽有朝令夕改之嫌,但毕竟接受了公众的建议,其勇于面对批评和主动纠错的精神还是应该点赞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能见到一些地方政府在犯了错误之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推卸责任,责任推卸不了就想办法找个“替罪羊”,让下级单位或者某个人“代为受过”,实在不行就装聋作哑,来个“冷处理”,让反映问题的人“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他们自始至终就是一条原则:绝不认错,永不低头。但是他们忘记了一点,网络时代,在信息不再因“屏蔽”而缺失之后,缺少真凭实据、敷衍了事的调查和语焉不详、企图蒙混的结论,不但无法平息公众舆论,反而会引起更多的质疑声浪。

    古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于能主动接受批评意见并立即改正的,当然要给予肯定。但是小马飞刀需要提醒的是,在许多时候,为了平息众怒,先行免职已经成为了许多官方应对舆论危机的惯用之举。无论什么事情,先免了再说,而后免职又不等同于撤职,只不过是不再担任原职务,在行政级别和待遇上并无明显差别,过一段时间,舆论得到平息之后,换个职位重新出山。由此也往往很难起到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作用。于是知错就改,改了再犯,陷入了一种打不破的怪圈。

    官员有了过错,必须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法律责任也不能排除在外。这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伦理,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这并非是要与某个具体官员过不去,本质上是对权力的监督,权力拥有者要为手中的权力负责。小马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