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试水,开辟知产保护新时代
有理由期许即将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当地的相关案件审理中起到整合审判资源、厘清管辖冲突、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让知识产权审判更为科学、公正,更具公信。
作者:舒锐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11月3日人民网)当前,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正在紧张筹备之中,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11月3日央广新闻)
创新可谓民族灵魂,国家昌盛的不竭动力。三十年余年来的改革发展史一再表明,科学技术前进一小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就能向前一大步,而唯有对凝结着人类智慧精华的知识产权施以无懈可击的保护,社会才有不断创新的力量源泉。在创新型国家、法治国家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下,“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更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放任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无异于杀鸡取卵。”这已经成为了宝贵的各方共识,更成为了全社会利益最大公约数。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包含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方面,而司法保护体系无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司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定纷止争,让创新者的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得到救济补偿;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存在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以刑事追责的方式,让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不端者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在科技高速发展,成文法逐渐对新型案件抓襟见肘的语境下,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和法律精神作出的判决,不仅将直接影响到参与各方,更将对整个社会起到法律引导作用。
然而,因相关领域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现有司法机构设置体系与法治要求及群众呼声有着一定距离,已经逐渐跟不上审判实践及权利保护需要。这主要表现为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而优秀裁判人员等审判资源闲置;民事、行政、刑事分立,导致审判权限的交叉重叠;各地审理标准并不统一等等。
而放眼世界,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确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国际通例,更是大势所趋。在这个背景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无疑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司法机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需要有些地方先行先试,因此,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作为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比例较大,审判资源较为丰富的北京、上海、广州成为了首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区域,这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司法审判,进一步全面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辟了可贵的试验田。
而本次最高法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这片试验田更加有了机制保障及操作守则。
我们有理由期许即将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当地的相关案件审理中起到整合审判资源、厘清管辖冲突、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让知识产权审判更为科学、公正,更具公信,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司法实践能够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司法改革精神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让司法全方位助力创新型国家构建更为给力。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15_113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