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大病保险试点须凝聚大智慧

13.12.2014  10:21

  近日,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月9日《京华时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不折不扣的惠民政策,是针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出台的一项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居民可以在不额外缴纳保费的情况下,在原有的医保报销之后再次报销,无疑是一剂医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病”的良药,也是拓宽医改绩效的良策。有了制度的线路图与推进的时间表,大病保险试点将会“马上进行”,更期待着“马上成功”。

  据悉,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同时,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可以说,大病保险是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的结合体,也可以认为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微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病保险试点,除了承载着惠民功能外,还“附带”着如何发挥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使命。前者是主体作用,必须确保惠民的落实;后者则是“衍生功效”,为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并积累深水区改革的经验。

  大病保险试点须凝聚大智慧,锤炼改革智慧。“马上试点”,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讲,是一件“新事物”,他们必须考虑到经营风险。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需要进行有效的“磨合”,而不是简单的“嫁接”,尤其是准入与退出机制必须科学合理,政府的监管与服务必须齐头并进。可能在试点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始料不及的问题,都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解决。(甘肃日报2014-02-12 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