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法公布三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17.03.2016  07:56

 

■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

■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

    【本报讯】3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我省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一年来,省高院审核批准救助69案,救助金额325.7万元;各中、基层法院在各自辖区内积极争取资金,救助金额达446.49万元;同时,2015年全省法院依法减、缓、免诉讼费992.28万元。在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还向社会发布了3起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1印发实施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省高院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由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任救助委员会主任,赔偿办牵头,立案、刑事、民事、信访、执行、行装、审判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救助委员会委员,共同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负责。

    案例一:

    侯某因其子被伤害致死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李蕊和魏万虎、康连升等6人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发生冲突,厮打过程中,魏万虎等3人持刀将高某捅伤,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省高院终审判决各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后,因魏万虎、康连升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侯某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遂申请司法救助。

    收到申请救助材料后,省高院认真审核,认为侯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决定给予侯某2万元的司法救助,初步缓解了侯某的经济窘迫情况。

    案例二:

    贺某因其妻交通事故致伤死亡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4年1月30日,唐好寿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走路的贺某妻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同时此次事故也造成唐好寿脑部受损严重,至今瘫痪在床,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法院判决唐好寿赔偿原告贺某42万余元。由于唐好寿除农村平房一套和肇事二轮摩托车一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瘫痪在床,无任何劳动能力,还要供养4个孩子读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故贺某申请司法救助。

    省高院审核后认为,贺某因妻子死亡,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家处湖北农村,还要供养家中的孩子成长,维持生计,生活十分困难,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即经相关程序后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案例三:

    马录退因其父人身损害赔偿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2年4月10日,马录退之父马某由被告赵瑞刚直接负责安排到李俊家装修施工。施工中,马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治疗中,马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马某医疗费、丧葬费等项共计14万余元,由马某自行承担20%,两名工程承包人承担30%,被告赵瑞刚承担50%。在执行过程中,赵瑞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给予司法拘留15日,但案件因赵瑞刚在银行无存款,无任何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执行。后马录退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省高院认为,马录退因其父死亡,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又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无法执行,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给予其相应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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