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建立检察委员会通报制度

21.12.2016  20:02

      为解决司法办案标准不统一、相同或相似案件上会多、人为上交矛盾等问题,近日,甘肃省院检委会研究制定出台了检察委员会通报制度,主要内容是:
        一是通报案件的类型。省院检委会通报案件主要包括典型、疑难案例和推诿责任或矛盾问题上交案例。为加强省院检委会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对首例、新类型、疑难案件,在省院检委会讨论过程中产生分歧意见的案件,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以及向高检院请示案件或提请高检院抗诉成功案件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在诉讼终结后,依据省院检委会对案件的决定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适时制作典型、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案例,重点加强对刑事抗诉、民行抗诉等监督典型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件的通报。省院检委会在讨论案件时,认为该案件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可以指定案件承办部门或检委会办事机构在该案审结生效后编写省院检委会通报案例,以通报形式发布,以实现上级院检委会对下指导的模式从个案决策到类案指导的转变。对于案情简单、处理方式明确、应当排除在省院检委会议题范围之外的案件,为杜绝个别院或部门向省院检委会推卸责任和上交矛盾,省院检委会可以对此种案件予以通报,以惩前毖后,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二是省院检委会通报的格式。两类案件均包括文头、行文和文尾三部分。文头由制作机关、签发人构成;文尾包括落款、签发日期;行文应反映通报实质性内容,其中,典型、疑难案例的通报包括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经过、检委会决定(附抗诉理由或建议再审理由等)、案件处理结果、指导意义、相关法律规定等,推诿责任或矛盾问题上交案例包括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经过、检委会决定、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是省院检委会通报案件工作程序。省院检委会在讨论案件时,认为该案件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可直接指定案件承办部门或检委会办事机构在该案审结生效后编写省院检委会通报案件,经省院研究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委会工作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副检察长把关,检察长审定签发后印发至全省检察机关指导办案。由省院领导、市级院和省院各部门提供的拟作为省院检委会通报的案件,经省院研究室对案件审核后,认为需要省院检委会通报的,由市级院或省院相关部门根据通报案件格式编写省院检委会通报案件,经省院研究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委会工作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副检察长把关,并分送各位检委会委员审阅,报送检察长审定签发后印发至全省检察机关指导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