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与省法院就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召开联席会议

16.03.2016  16:27

      3月15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省院召开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法院副院长袁治云、民三庭、行政庭有关负责同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东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波及省院民行处全体干警出席了会议。

        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交换意见,对在公益诉讼实践当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取得共识,并进一步深化和加强两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的协调配合。会上,双方相互通报了我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及全省法院系统正在办理的二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情况;省法院相关庭室负责同志就最高法与最高检两个《实施办法》在适用当中的异同进行了说明,省院民行处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解答;双方还就行政公益诉讼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解决办法交换了意见。会上,省法院副院长袁治云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东亮,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波分别作了讲话,就各单位如何相互支持,进一步落实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并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强双方协作配合提出了要求,达成了共识。


      一是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双方应当进一步建立案件信息移送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办理的诉前程序案件、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适当时机向法院通报,法院也应当将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双方同意在适当时候就某一专项领域开展联合调研,争取达成可复制的专业办案工作指导经验;最后,省检察院应当与省法院继续落实联系会议制度,省院民行处同省法院相关庭室应当建立“逐月联系、逐案联系”机制,并指定了专门的公益诉讼案件联络人。


      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针对两高《实施办法》部分规定不同,双方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针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相关程序性法律多头规制的问题,双方明确了首先应当严格坚持贯彻《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相关程序性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双方应当结合两高出台的《实施办法》再结合行政公益诉讼个案进行沟通解决。针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进一步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的司法鉴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的环境污染鉴定费用耗资巨大,双方同意就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费用的支出在适当时候联系省直其他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