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新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05.11.2016 04:04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明确,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因灾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的,将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预案》明确,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省财部门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财政部、民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省民政厅应商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应急预案》明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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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016 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