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办法(暂行)》的通知

26.04.2016  10:51


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

2016年3月14日    

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办法(暂行)

为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省委《关于加强甘肃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细化实化的意见》和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纪委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省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责任主体是驻厅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对象主要包括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干部。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监督权限

第三条   驻厅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它党内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省纪委及时报告。

(三)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受理对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省纪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驻厅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做好对省国土资源厅的巡视工作。

第四条   驻厅纪检组的监督权限是:

(一)驻厅纪检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它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驻厅纪检组长可以约谈省国土资源厅省管干部,副组长可以约谈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调查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征求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意见,经省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七)针对省国土资源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省国土资源厅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八)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它措施。

第三章  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

第五条   监督执纪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五)作风建设情况。

(六)行政审批审核、土地和矿业权出让情况;

(七)国土资源项目和资金监管情况。

(八)财务资产管理以及“三公”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

(十)机关效能建设情况。

(十一)党务、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十二)其它驻厅纪检组关注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方式主要包括查阅资料、巡察监督、督促检查、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约谈或函询,以及纪律审查等。

第四章  问  责

第七条  驻厅纪检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类。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问责的程序,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第十条   驻厅纪检组工作人员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报告和移交

第十一条   驻厅纪检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并根据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或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及其成员、省管干部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严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涉嫌违犯党纪政纪以及有其它非正常情况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班子成员或省管干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该班子成员或省管干部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

(四)省纪委监察厅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驻厅纪检组每年向省纪委报告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驻厅纪检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执纪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驻厅纪检组每年年初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监督对象、监督时间、监督方式等内容,征求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意见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指定或工作需要,驻厅纪检组可以调整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时间和精力,保证重点监督工作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