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认定2018年度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按照《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96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州级基地(园区)的;
(二)运营管理机构或基地(园区)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2年以上无亏损的法人单位;
(三)有固定的孵化服务场所,能够满足创业孵化需要,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基地(园区)内水电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五)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三年);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六)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七) 有不少于5名的创业导师(创业导师可以是创业成功者、企业家、各类投资人、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聘书,做到创业导师上墙(墙上内容包括创业导师的照片、简介、从事过的创业指导活动、联系方式以及开展创业指导情况等);
(八)省级基地(园区)要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孵化的功能;
(九)省级基地(园区)内入驻(孵)创业实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或各类创业项目不少于30户(个),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
(十)少数民族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等申报省级基地(园区)可适当倾斜。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确定。
二、认定程序
(一)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向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提交《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园区)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驻(孵)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被市州人社、工信部门联合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文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入驻(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0户(含)以上入驻协议(合同)复印件;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
6.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简介及开展创业指导情况;
7.创业项目名称、团队建设情况、市场前景、孵化情况等;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上述材料用A4纸依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二)市州人社、工信部门审核后,在市州人社、工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上报省级基地(园区)认定推荐报告、《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附件4)、《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上报资料和评估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省级基地(园区)名单,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文认定为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三、申报要求
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推荐要坚持从严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推荐申报,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市州可不推荐。
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至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5号省人力资源市场3楼
联系人:张荐 王琛琼 宋隆隆
电话(传真):0931-844011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2、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5、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