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举办律师代表座谈会

16.01.2015  20:29
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举办律师代表座谈会 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本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甘肃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2015年1月16日上午,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共同举办律师代表座谈会。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司法厅厅长杨景海参加了座谈会并对律师工作提出要求。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清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省检察院反贪和侦监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主要做法。3名律师代表结合执业活动及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在检察机关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还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省司法厅厅长杨景海参加了座谈会并对律师工作提出要求
    杨景海在讲话时指出,省检察院倡导与省司法厅共同举办律师代表座谈会,共同商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对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说明省检察院党组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体现出检察院党组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担当。当前律师工作面临新常态,呈现新特征。全省律师工作快速发展,为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为推动律师事业改革提供了广阔空间。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受到关注,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省检察院主动作为,开门纳谏,面对面地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工作机制,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可计入我省司法改革的又一个亮点。
    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杨景海厅长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在加强协作、合理构建良性互动机制上聚焦发力。律师和检察官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是简单的控辩、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平等相待、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要在全省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增强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筑牢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的思想基础。着眼于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坚持“个人之见少交往,组织之间多沟通”的原则,建立由检察机关案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三方日常联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商议解决困难,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学术交流、岗位练兵等活动,做好信息化接轨,实现合作共赢。
    二要在加强教育、着力提高律师专业水准上聚焦发力。律师专业水准包括业务能力、专业素养,还包括职业道德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把“两结合”管理体制坚持好,把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业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律师队伍。要把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还要建立完善一系列教育管理制度,使律师队伍以过硬的政治素质、专业的服务能力、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包括检察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信任支持配合。
    三要在加强监管、全力规范律师服务行为上聚焦发力。良好的执业环境,需要律师自律,但更需要规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律师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要敢于管理,严格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执业准入,加大行政处罚,敢于动真碰硬。希望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给予有力的法律监督。
    路志强指出,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和检察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法治建设作出决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早日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包括律师、检察官在内的广大法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协作配合。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必须充分肯定律师群体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必须准确把握检律关系的基本内涵、必须清醒认识检律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路志强强调,要切实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一是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集中整治,着力整改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司法的各项制度机制,带动促进提高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
    二是切实解决律师“三难”问题。认真抓好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贯彻落实,研究建立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强化抓落实的硬约束、明确抓落实的硬标准,确保律师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全省检察机关必须正确理解立法本意,严格执法,不能做限制或扩张性解释,不能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对辩护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提出会见申请的,要及时审查,三日内依法决定是否许可并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刁难。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对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尽可能当天申请当天安排;因客观原因确实当天无法安排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并向提出申请的律师说明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拖着不办。案管部门要和公诉部门配合完成律师阅卷工作,尤其是案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协调和监督责任。律师阅卷收费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不得另行收费或超工本收费。依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于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证据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办理,审查后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关,应当予以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也要及时作出决定。对于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办案干警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妥善安排。听取意见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分析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和错误。对于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意见,都应当认真审查核实,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三是构建阳光司法机制。通过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等四个平台,更好地保障包括律师在内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律师的检务公开,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规范律师接待流程,畅通律师接待渠道,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四是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制度。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高检院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将根据高检院《规定》的要求,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路志强指出,要合力推进法治甘肃建设。检察机关愿意与律师界同仁一起,坚持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在诉讼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尊严、维护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共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运用法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省检察院 党组成员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司法厅相关领导、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负责人及11名律师代表参加了座谈会。(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