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统计法》专题学习报告会
徐晓海司长用140分钟的时间,从统计法律法规框架、统计体制、统计法核心要义、统计职责职权、统计法律法规的13条铁律、统计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六个方面做了一个关于统计法及其实施的专题辅导。在专题辅导的同时,徐晓海司长还应省政府的要求,对近期国家统计局开展的最新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以及国家统计局对统计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要求作了介绍。整个专题辅导全面系统、重点突出,使与会人员深受教育、受益非浅。
郝远副省长在报告会总结时指出,统计工作是认识国情国力、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和走势、实施科学管理决策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统计法律是统计工作的基石,是政府组织开展各项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统计法》是对统计工作最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它明确了参与政府统计活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规范。郝远副省长就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遵守统计法律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领导、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统计法》,依法组织领导和管理统计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政府领导、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独立设立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统计工作任务配备统计力量,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积极帮助落实统计工作所需的物资和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其次,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全省各级政府领导、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如发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有失实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第三,要依法规范自身参加统计活动的行为。全省各级政府领导、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思考徐司长辅导中列举的典型案例,引以为戒,在参与政府统计活动时,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坚决防止典型案例中的做法在我们身边发生。
二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者、统计数据的生产者和管理者,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制度、保障数据质量的关键。要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坚决抵制任何单位、任何人对统计数据的人为干预。全省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对搜集的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提出统计报告;要根据掌握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警预测;要对有关政策、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监督。要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搜集、汇总、整理、上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或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的一致性负责。四要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权,要依法查处各类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依法推进部门统计管理规范化。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等方面的统计调查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要熟悉和掌握统计法律法规中关于部门统计的规范。要依法不断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管理制度、充实部门统计力量,强化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切实保障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要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减少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之间调查项目的交叉重复,大力推进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之间的信息共享,一定要解决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数据有时相互矛盾的问题。要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发布,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资料的发布,应当与经统计部门核实后再发布。要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加全面、系统、有效地服务政府科学决策。
四是要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统计调查对象的面越来越广泛,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迫切需要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统计法》以法的形式,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在参与政府统计活动时的法定义务,要求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时所需的资料,从数据采集的源头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让《统计法》的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让全社会每个单位和每个公民在参与政府统计活动时,都能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为政府科学决策、宏观管理和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真实信息依据。
省政府班子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负责同志,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班子成员,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参加了报告会,会议还邀请了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的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