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

16.07.2015  19:21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提高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实现差别化收费政策,并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从而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

按照通知,我省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至每污染当量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难以实施监测的建筑施工、畜禽养殖及小型三产排污费核定可按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差别化收费,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通知明确,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通知要求,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按照国家要求的方法和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执行力度,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