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17.12.2016  14:36

  12月1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据了解,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通知》要求,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并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确保补贴政策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通知》规定,此次补贴的范围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另外,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将有特殊贡献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补贴对象。

  《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在综合参考各地补贴对象人数、实际发放人数和标准、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记者徐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