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10.10.2017 13:49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卫计委有关要求,日前,省卫计委决定建立全省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自10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死亡发生地妇幼保健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前1个月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今年12月底前,完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全部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补报和审核。
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孕产妇死亡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准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个案后,由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或医务科于2日内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于发生在医疗机构外的孕产妇死亡案例,由居住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报告流程,确保不遗漏孕产妇死亡信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省卫计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管理、质控和分析等工作。
省卫计委明确,对于漏报、瞒报孕产妇死亡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拒报、迟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孕产妇死亡个案涉及公民隐私和健康信息,各地要强化对相关医务人员和信息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对于造成信息泄露引发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者宜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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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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