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院所财务管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甘科财〔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省属院所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省科技厅2016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6月15日
省属院所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院所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导省属院所履行主体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省科技厅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省属院所范围
本制度所称省属院所是指列在省科技厅部门预算的单位。
二、报告内容
1.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涉及财务管理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2.单位属性变更(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隶属关系变更、名称变更、单位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整、开户银行变更等事项。
3.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
4.投资融资和经济担保。
5.重大财务支出和大额现金提取,发生两周内报告备案,院所认为有必要事前报告的,事前报告,听取建议。
6.财务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7.有关部门对院所经济检查、审计和监督情况及结论。
8.重大的财务决策,预判的重大财务风险和出现的重大财务失误。
9.会计主管及会计从业人员变更。
10.预算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报告方式
1.报告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须以文件形式报送。
2.对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突发情况,可先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及时跟踪续报。
3.仅需省科技厅周知的事项由院所选择报告方式。
四、报告要求
1.报告事项必须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应报尽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涉及突发性的财务重大事项和资产状况,报告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同时报告省科技厅和预算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3.财务重大事项的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报告处置方式
省科技厅在职责许可范围内做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
1.本制度由省科技厅科研条件财务处和审计处共同监督实施。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